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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林才、沧州渤海新区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徐林才,沧州渤海新区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921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林才,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徐林才,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徐林才、沧州渤海新区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秀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