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张军波、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张军波,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2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负责人:李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全,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波,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唐王路与康泰路交叉口东。法定代表人:魏玉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张军波、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157元,减半收取457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郑 奇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