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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荣世亮与被告南京金凯龙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世亮,南京金凯龙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459号原告:荣世亮,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凯龙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号。原告荣世亮与被告南京金凯龙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荣世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世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世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荣世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庆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