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涂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209号原告:涂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王某,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代理人:杨正英,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1616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涂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