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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涂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209号原告:涂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王某,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代理人:杨正英,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1616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涂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