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陶飞与姜克忠、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飞,姜克忠,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1932号原告:陶飞,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姜克忠,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告: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原告陶飞与被告姜克忠、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世宝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克忠、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飞诉称:2017年1月13日11时30分许,被告姜克忠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燕汕县自北向南行至包集街道,超越同向张廷友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两车相刮,致三轮电动车又与道路右侧原告停驶的“皖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皖A×××××”号车损坏;后原告申请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车损评估,车损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整,由原告支付。怀远县交警队判定当事人姜克忠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廷友、陶飞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耽搁,协商处理导致未能正常上班。自事故日期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3月13日共计2个月60天未能上班导致的误工,故依法主张伍仟元误工工资。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系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190元、误工工资5000元、评估费500元,合计9690元。姜克忠、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1时30分许,姜克忠驾驶登记在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皖N×××××”号重型货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燕汕县自北向南行至包集街道,超越同向张廷友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两车相刮,致三轮电动车又与道路右侧陶飞停驶的��皖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皖A×××××”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姜克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廷友、陶飞无责任。2017年1月17日,原告所有的事故车辆“皖A×××××”号轿车的车辆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402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元。本院认为: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姜克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皖N×××××”号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为处理该起事故造成其工资收入减少5000元,但原告并未提供其工资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姜克忠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20元、评估费500元,共计4520元,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飞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4520元,被告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陶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克忠、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