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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俊贤与张晓猛、王林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贤,张晓猛,王林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524号原告王俊贤,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被告张晓猛,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王林坡,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贤诉被告张晓猛、王林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王俊贤负担。审判员  王海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