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俊贤与张晓猛、王林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贤,张晓猛,王林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524号原告王俊贤,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被告张晓猛,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王林坡,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贤诉被告张晓猛、王林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王俊贤负担。审判员 王海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