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戴日旺、杨永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日旺,杨永彬,戴日旺,杨永彬,戴日旺,杨永彬,戴日旺,杨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戴日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杨永彬,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执行戴日旺与杨永彬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永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元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