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盛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5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盛清,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盛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盛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盛清驾车到到义乌市福田街道阳光大道边上的官端村的福林农庄里吃饭,期间被告人张盛清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盛清等人又到化工路上的新子夜KTV玩,期间被告人张盛清喝了两瓶左右的小瓶啤酒。次日2时10分许,被告人张盛清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桥洞处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盛清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盛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记录,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盛清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盛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盛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盛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