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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卢华彬与彭永清、张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彬,张丛胜,彭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56号原告:卢华彬,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丛胜,住德惠市。被告:彭永清,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彬与被告张丛胜、彭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华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卢华彬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卢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邮寄费168元,返还卢华彬112元。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