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权某某、刘某某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权某某,刘某某,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007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原告权某某,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原告刘某某,男,200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某某之父。被告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刘某、权某某、刘某某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权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权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权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刘某、权某某、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