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24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法定代表人:刘启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公司职员。被告:XX福,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XX福已缴清物业费及公摊费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钭 扬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