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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国志与元宝山区鑫海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志,元宝山区鑫海纸业有限公司,谢振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888号原告:谢国志,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郭丽娟,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宝山区鑫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田福军,执行董事。第三人:谢振山,男,43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志与被告元宝山区鑫海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振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国志负担。审判员 杨 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剑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