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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圣英、盛金柱与夏善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英,盛金柱,夏善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38号原告:王圣英,女,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盛金柱,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夏善海,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英、盛金柱与被告夏善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英、盛金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盛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圣英、盛金柱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