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圣英、盛金柱与夏善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英,盛金柱,夏善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38号原告:王圣英,女,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盛金柱,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夏善海,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英、盛金柱与被告夏善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英、盛金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盛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圣英、盛金柱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