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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小燕、谢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小燕,谢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0号之一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委托代理人:冯小苏,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岳小燕,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谢滔,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小燕、谢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9日,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岳小燕、谢滔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小燕、谢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