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曾台福、侯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曾台福,侯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564号原告:王志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曾台福(曾用名曾胎福),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侯云美,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曾台福、侯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侯云美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志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王志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强撤回对侯云美的起诉。审 判 员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