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丑萍申请执行雷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丑萍,雷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丑萍,女。被执行人雷继生,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继生未自觉履行支付令义务,本院依法对抵押的陕西三元现代针灸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三原县渠岸乡渠黄路东的土地及房屋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6093540.27元以物抵债折抵案件款。现被执行人雷继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