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富源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段钢、金霞、戴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阳光富源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段钢,金霞,戴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865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3708-3712房。法定代表人:尹艺。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富源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移民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贡和。被申请人:段钢,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金霞,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戴良辉,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富源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段钢、金霞、戴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富源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段钢、金霞、戴良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58686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富源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段钢、金霞、戴良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5868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