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贺晓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艳,贺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艳。被执行人:贺晓权。本院在执行刘淑艳与贺晓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84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