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伍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伍。2009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彭伍及张毅驾车来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紫荆花园一期小区准备入室实施盗窃。当日23时许,彭伍、张毅用锡纸和开锁工具打开XXX房的房门,进入该房间后,张毅在二楼房间的衣柜里发现了一个保险柜,二人从保险柜里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多元,黄金耳环、黄金戒指30.8克,十五块银砖,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等物品,临走时彭伍还盗走XXX房的两瓶XO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彭伍及张毅(在逃,另案处理)驾车来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紫荆花园一期小区准备入室实施盗窃。当日23时许,彭伍、张毅用锡纸和开锁工具打开XXX房的房门,进入该房间后,张毅在二楼房间的衣柜里发现了一个保险柜,彭伍和张毅将保险柜搬到XXX房内。后二人驾车到海口市秀英村购买回打磨机和切片对保险柜进行切割,将保险柜切割开后,二人从保险柜里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多元,黄金耳环、黄金戒指30.8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2元),十五块银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250元),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等物品,临走时彭伍还盗走XXX房的两瓶XO酒。后二人下楼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彭伍将黄金耳环、黄金戒指拿到海口市龙华区坡博东村XX号,卖给朱某某得到人民币7850元,将十五块银砖拿到海口市龙华区博巷路XX-X号,卖给郑某某得款2175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2016年11月17日,彭伍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处扣押到奔驰汽车一辆、汽车钥匙一把、撬棍六根、车牌五个、手电筒五个、螺丝刀四把、绿色塑料刀柄刀具二把、铁锤一个、扳手一把、钳子二把、开锁工具五十七个、密封胶带三个、钥匙三把、手提袋一个、打磨机一台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辨认、勘验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方位示意图,视频资料,证人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伍常住人口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彭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奔驰汽车一辆、汽车钥匙一把、撬棍六根、车牌五个、手电筒五个、螺丝刀四把、绿色塑料刀柄刀具二把、铁锤一个、扳手一把、钳子二把、开锁工具五十七个、密封胶带三个、钥匙三把、手提袋一个、打磨机一台,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三、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罗明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