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民初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思源与何和帮、江西元昌二手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源,何和帮,江西元昌二手汽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185号之二原告刘思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高新区人,住抚州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廖志华、刘佳玲,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和帮,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水莲,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金溪县人,住抚州市金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元昌二手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1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沈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茂庆,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源诉被告何和帮、江西元昌二手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给付,无诉讼的必要为由撤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思源负担。审 判 长 徐志华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