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根胜、罗保群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根胜,罗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钟根胜,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罗保群,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根胜、罗保群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详见2017年3月14日执行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鉴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温 海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