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北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廷雅商贸有限公司、王宗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塑管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廷雅商贸有限公司,王宗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高现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之辂(特别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绍应(特别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市廷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区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358号。法定代表人王宗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宗廷,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廷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郑州市廷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塑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49533.9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40元,申请执行费2143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源的银行存款15341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53417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