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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耿东升、刘青民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东升,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逮捕。2015年9月1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刘青民,男,1935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青于,男,1936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国立,男,1932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龚嘉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等人组织刘海孜村民对新蔡县二窑厂内郑某平整好的22.76亩地坪进行毁坏,被毁坏的地坪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14794元。2016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等人组织刘海孜村民对新蔡县二窑厂的67米铁皮墙进行毁坏,被毁坏的铁皮墙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6630元。201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等人组织刘海孜、宋张庄的村民对新蔡县二窑厂内厂房玻璃、卷闸门及四台摄像头进行毁坏,被毁坏的物品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7524元。综上,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等人组织村民多次毁坏他人财物,被毁坏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8948元。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四人均是主犯,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有坦白情节,且均已满七十五周岁,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对耿东升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等人组织刘海孜村民对新蔡县二窑厂内郑某平整好的22.76亩地坪进行毁坏,被毁坏的地坪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14794元。2016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等人组织刘海孜村民到对新蔡县二窑厂的67米铁皮墙进行毁坏。被毁坏的铁皮墙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6630元。201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等人组织刘海孜、宋张庄的村民对新蔡县二窑厂内厂房玻璃、卷闸门及四台摄像头进行毁坏,被毁坏的物品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7524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新蔡县二窑厂郑某财物被损毁现场照片,记载了被毁坏物品的情况。二、书证新蔡县第二砖瓦厂证明、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证明新蔡县第二砖瓦厂是国营单位,平时生活中群众统称为新蔡县二窑厂或二窑厂,郑某在其财物被损毁期间与县第二砖瓦厂签订的有承包协议。新蔡县人民政府文件新政[2015]89号关于第二砖瓦厂与刘海孜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新蔡县人民政府法制室文件、新蔡县国土资源局新国土[2015]460号关于第二砖瓦厂与刘海孜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报告证明争议的188.17亩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县第二砖瓦厂对其享有使用权。3、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第二砖厂的行政复议卷宗,记载了争议的188.17亩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县第二砖瓦厂对其享有使用权。4、谅解书3份,记载了被害人郑某对刘青民、刘国立、刘青于表示是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理。5、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户籍证明、村委证明及前科证明、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了四个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住址的基本情况,2015年9月11日耿东升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无违法犯罪记录。6、抓获证明,记载了2016年7月25日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换证业务时,发现耿东升是网上在逃人员,将其抓获;2016年6月12日上午,新蔡县公安局涧头派出所将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传唤到派出所,后移交给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查。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10月16日上午他在给郑某看其所承包的县二窑厂院子里面,见刘海孜的村民开着拖拉机进入厂里将郑某所平整的约20亩欲办驾校的土地破坏,地是2015年5月份郑某找的推土机、轧路机平整的,准备打水泥地坪,办驾校。2、证人刘某证言,他在给郑某看其所承包的县二窑厂的大门时,刘海孜的村民拿着钉耙、铁锹并开着拖拉机强行进入厂里将郑某所平整的约10亩欲办驾校的土地破坏、后来将铁皮墙推倒。3、证人马某证言,其接到看大门的刘某的电话说二窑厂的围墙被推倒,厂里所安监控拍摄下破坏经过,是刘海孜的耿东升、刘胜利带领其他村民破坏的,当时装铁皮墙花了8000元,看了监控就报警了。4、证人韩某证言,当天其接到二窑厂的郑二华电话说有人将窑厂监控、房屋窗户等物破坏及报案的刘某的电话说二窑厂的围墙被推倒,厂里安装的监控拍摄下破坏经过,4个监控摄像头也不见了,总共破坏的价值约2万元,他就过来报警了。5、证人赵某证言,2015年5月20日,郑某打电话给他,要他给二窑厂的土地平整一下,回头办驾校打水泥地坪用,他平整20多亩地,郑某给他4.6万元的费用。四、被害人郑某陈述,2004年12月10日,他与新蔡县第二砖瓦厂(二窑厂)签署了承包经营协议,2015年10月16日,他承包的二窑厂的地坪被破坏22.76亩,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14794元,是刘海孜的村民耿东升和刘胜利带领同庄村民毁坏的。2016年2月25日刘海孜村民毁坏二窑厂铁皮墙一案,二窑厂被刘海孜村民毁坏的铁皮墙共67米长,高为2.2米,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为6630元。2016年2月28日刘海孜村民毁坏二窑厂内玻璃、摄像头和卷闸门一案,二窑厂内被刘海孜村民毁坏的玻璃为50.78平方米,卷闸门为30.5平方米,摄像头为4台,经新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共7524元。这三次的事都是刘海孜村民耿东升和刘胜利策划组织的。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耿东升供述,1975年涧头公社使用杨庄村委刘海孜、宋张庄和朱庄的地建了砖瓦厂,1981年涧头公社给他们三个庄子征地补偿款,在1986年涧头公社在他们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砖瓦厂卖给新蔡县政府,更名为新蔡县二窑厂,他们建的砖瓦厂的所有权归给新蔡县二窑厂了,2004年新蔡县二窑厂将厂地使用权租赁给郑某,使用期限是五十年,郑某使用二窑厂的地炼铅,后来经刘海孜村民反映情况,郑某把炼铅的工程停了,2015年郑某把二窑厂内的地平整一部分,准备建驾校,他们刘海孜村民不同意,到县里、省里、北京多次上访反映,要求把二窑厂占用的地归还给他们刘海孜村民,但是二窑厂的地一直没有归还给他们刘海孜村民,2015年9月24日新蔡县县领导以新蔡县二窑厂的名义解除了与郑某签的租赁经营协议,他们刘海孜村民认为这都是他们自己的地,多次与郑某发生矛盾和纠纷。刘青民以前是他们刘海孜生产队长,刘青民是村民代表小组组长,刘胜利、刘国立、刘青于和他都是代表小组成员。2015年10月16日上午刘青民喊着他们刘海孜的村民到二窑厂犁地种麦,刘青民雇他的四轮拖拉机,他们代表小组的五个人和刘海孜的村民去犁地种的麦,一共犁了有20多亩地。2016年2月25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刘青民组织上百名刘海孜村民到新蔡县二窑厂,用铁锨和木棍把新蔡县二窑厂南墙的铁皮墙拆掉了,拆除的有几十米长,铁皮墙有2米左右高。2016年2月28日上午,刘青民组织上百名刘海孜、宋张庄和朱庄的村民,到新蔡县二窑厂内,把二窑厂内厂房的玻璃、卷闸门砸坏了,还破坏了几台摄像头,他当时在其他地方干活,也没有参与。2、被告人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供述与被告人耿东升供述基本一致。六、勘验笔录1、新蔡县公安局勘验笔录:新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杨从广、桂永胜于2015年10月16日16时30分至2015年10月16日16时50分在见证人魏某的见证下,对新蔡县二窑厂被毁坏的地坪进行勘查,被毁坏的地坪东西走向长约350米,南北长约250米,被犁坏的地坪共计20余亩。附郑某地坪被破坏案现场方位示意图。2、新蔡县公安局勘验笔录:新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杨从广、桂永胜于2016年2月25日12时30分至2016年2月25日12时40分在见证人魏某的见证下,对新蔡县二窑厂被毁坏的铁皮围墙现场进行勘查,被毁坏铁皮围墙约有70米长,高度约2米。附新蔡县二窑厂铁皮围墙被破坏案现场方位示意图。3、新蔡县公安局勘验笔录:新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杨从广、桂永胜于2016年2月28日11时50分至2016年2月28日12时15分在见证人魏某的见证下,对新蔡县二窑厂被毁坏的玻璃、摄像头现场进行勘查,被毁坏的玻璃约120块,摄像头4个,三扇卷闸门被撬坏。附新蔡县二窑厂玻璃、摄像头、卷闸门等财物被破坏案现场方位示意图。七、鉴定意见1、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37号关于新蔡县二窑厂铁皮围墙被损毁一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对标的物铁皮围墙长67米,高2.2米造成的损毁总价格为6630元。2、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39号关于新蔡县二窑厂房玻璃等财物被损毁一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对标的物厂房玻璃、卷闸门、摄像头造成的损毁总价格为7524元。3、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40号关于郑某土地地平被损毁一案损毁价格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对标的物土地地面地平22.76亩造成的损毁总价格为14794元。八、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碟三张证明刘海孜村民在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刘胜利及耿东升的带领下三次对郑某所承包的县二窑厂进行损毁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等人带领村民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三人均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均可以从轻处罚;耿东升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郑某已经对被告人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东升、刘青民、刘青于、刘国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东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青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刘青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国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