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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韦富、韦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富,韦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韦富,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韦祖明,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韦富与被执行人韦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20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