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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肖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肖运利,陈志平,肖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初6423号原告:陈志平,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运利,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陈志平与被告肖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理、人民陪审员周小妮组成合议庭,于2017月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祥、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运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平诉称:原告陈志平与被告肖运利系战友关系。2011年11月13日,肖运利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志平借款6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现因肖运利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判令肖运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运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原告陈志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路支行向被告肖运利转款50,000元(付款账号为:43×××54;收款账号为:43×××72)。次日,陈志平分四次取款2,500元,共计10,000元。2011年12月4日,肖运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志平陆万元整”。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路支行的转账及ATM机取款凭证及被告肖运利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平与被告肖运利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陈志平举证证明其向肖运利出借款项60,000元,肖运利出具的借款亦载明其借款60,000元,故本院对陈志平诉称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肖运利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陈志平要求肖运利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志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肖运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陈志平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三、驳回原告陈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肖运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肖运利负担(此款原告陈志平已预交,被告肖运利随上述给付义务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涂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