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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与施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施青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658号原告XX,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河津市。委托代理人杨浩新,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青。原告XX诉被告施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依然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本案因驳回起诉,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594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萧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