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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郝福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郝福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11。法定代表人:邹明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龙,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福文,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员工,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妮,天津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福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虽然双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所涉房屋均在天津市东丽区,但上诉人的主要营销人员均在天津市红桥区办公,且涉案商品房的部分手续也在天津市红桥区完成,即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和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红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郝福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且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且买卖房屋的契税、所有权预告登记等手续在天津市东丽区办理,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东丽区,另外,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天津市东丽区,因此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津翠审 判 员  高 媛代理审判员  马凤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