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孔某与郭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异4号案外人:郭某1,男,1944年11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孔某,男,1987年10月2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郭某2,男,1980年1月28日生,住磐石市。本院在执行孔某申请执行郭某2故意伤害一案中,案外人郭某1于2017年4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某1称,2016年郭某2正在服刑根本没有种地,玉米直补款是给种地农民的,因异议人年老行动不便,将直补账户改为郭某2名但并不是他的钱款,郭某2已经与异议人分家另过,与异议人没有经济往来,法院不能将属于异议人的玉米直补款当做郭某2的钱款执行,请求解除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孔某依据本院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吉0284刑初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吉0284执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郭某2名下的玉米直补款6800.00元。执行中案外人郭某1提出郭某2名下的玉米直补款并不是郭某2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异议成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孔某与被执行人郭某2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冻结郭某2名下粮食直补款6800.00元。经查磐石市黑石镇财政所发放玉米直补款明细,郭某2家2016年玉米直补款为5口人,其中郭某2本人1357.92元,其他4口人为5431.68元。在磐石市黑石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的土地台账中,承包方代表是郭某1,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是三人,有郭某1、冯某、郭某2。本院作出的(2016)吉0284执字66号执行裁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本案冻结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1357.92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可以排除强制的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二)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吉0284执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王 岩审 判 员 张学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