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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熊银花与谢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银花,谢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546号之一原告:熊银花,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娟,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8201611732932。被告:谢兵,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0号联发广场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银花诉被告谢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银花负担。审 判 长  朱国亮人民陪审员  邓昕虹人民陪审员  万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雅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