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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检生、肖福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检生,肖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谢检生,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肖福生,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谢检生与肖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福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