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辖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樊苗苗等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苗苗,刘辉,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苗苗,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辉,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樊苗苗、刘辉因与被上诉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1761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苗苗、刘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01lydyh0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01lydyh01樊苗苗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一区13号楼1门302号,原审被告刘辉虽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小经厂胡同甲18号,但其与樊苗苗系夫妻关系,均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一区13号楼1门302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东对于樊苗苗、刘辉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01lydyh0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01lydyh01本案中,刘辉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小经厂胡同甲18号,且樊苗苗、刘辉于2016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中记载双方的地址亦为北京市东城区小经厂胡同甲18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东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樊苗苗、刘辉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燕军 审  判  员   王顺平 审  判  员   姜 红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雅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