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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孟祥江、陈双芝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孟祥江,陈双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769号原告王伟,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蒙县。被告孟祥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蒙县。被告陈双芝,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蒙县。在本院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孟祥江、陈双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连柱撤回对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费用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任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