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394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原告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宜昌御龙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鄂050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50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中第3页第12行“2014年3月24日”补正为“2014年4月24日”。审判员  曹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