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华云、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云,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61号申请人:刘华云,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子3708326619850385,住所地梁山县文化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董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华云诉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华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90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90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