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之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之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3民特11号申请人:李之东,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洪雅县。申请人李之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之东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秀珍死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陈秀珍系母子关系,因陈秀珍于2012年3月20日离家出走未归,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故请求宣告陈秀珍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秀珍,女,192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洪雅县××××号附2号,系申请人李之东的母亲。陈秀珍于2012年3月20日下午15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属于2012年3月21日向洪雅县公安局报警,公安局处警未发现其他可疑情况,建议作其他处理。申请人李之东申请宣告陈秀珍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陈秀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秀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秀珍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本院刊登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之东申请宣告陈秀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秀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辜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