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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召祥诉被告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召祥,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796号原告:董召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荣,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白塔园区。法定代表人:龚常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召祥诉被告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1元,由原告董召祥负担。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