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永奎与刘晓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奎,刘晓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577号原告:张永奎,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刘晓丽,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张永奎与被告刘晓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694.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刘晓丽与原告在莱西市消防大队门前西100米处,因被告刘晓丽逆向行驶,发生电动车刮擦,刮擦后被告刘晓丽直接将原告从电动车上摔倒在地,原告双膝落地后,被告刘晓丽骑在原告身上,掐住原告脖子,脚踢其身并进行辱骂。经莱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伤。被告刘晓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利起诉的被告为“刘晓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名应为“刘晓利”,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