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大赞与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赞,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大赞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王大赞与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晋商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大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大赞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