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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大赞与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赞,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大赞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王大赞与石家庄市唐盛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晋商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大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大赞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