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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凌子与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民初2430号 起诉人:陈凌子,女,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身份证号码:4601021990082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陈凌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陈凌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2016年6月份及2017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218元;2、请求判令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违法延长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400元。3、判令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因与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7年3月14日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3月17日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作出海美劳人仲不字【2017】第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故起诉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规定。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7年3月17日向起诉人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且告知起诉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起诉人直至2017年4月14日才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凌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tppatzalgciwbyn9z3 审判长 陈秋云 审判员 李 瑛 审判员 林 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雪峥 书记员 何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核:陈秋云 撰稿:陈秋云 校对:何媛媛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9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