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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王志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马营乡马营村。法定代表人:魏建功,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宽,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明,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