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方彦磊与刘宏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彦磊,刘宏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147号原告方彦磊。被告刘宏展。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彦磊与被告刘宏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