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掌故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博杭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掌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杭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271号原告:杭州掌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五层542室。法定代表人:金清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爱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博杭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41室。法定代表人:叶荣锡。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陈武,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掌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杭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掌故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4元,由原告杭州掌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