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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119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田某,男,成年,汉族,住温县。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