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娄文伟、李三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8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行连与被执行人娄文伟、李三仙(2017)浙1023执8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行连申请将娄文伟、李三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娄文伟、李三仙未履行(2017)浙1023民初10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娄文伟、李三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