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刑更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万江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万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更072号罪犯赵万江,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甘肃省会宁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万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912990.8元(庭审时已履行21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2日送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陇刑监执字第176号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7)武狱减字第0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严守监规,接受改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武都监狱提请对罪犯赵万江的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属实,罪犯赵万江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万江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悔改。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良好。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万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宋振飞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