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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周钝、张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钝,张恒,刘进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钝,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恒,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进浩,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到长乐市漳港某染整厂找被害人王某讨要其欠被告人周钝公司(长乐市潭头某针织厂)的货款,因王某未能偿还该货款,被告人周钝即朝王某的左肩膀打了一拳,被告人刘进浩朝王某的左胸口打了一拳,接着被告人周钝、张恒将王某推倒,后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一起对王某的头部、胸部、背部、腿部、手臂进行拳打脚踢,致王某鼓膜穿孔。经长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赔偿王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在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钝、张恒、刘进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进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峰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月容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