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石磊与刘海果、周嫣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磊,刘海果,周嫣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840号原告王石磊,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海果,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周嫣容,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磊与被告刘海果、周嫣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石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石磊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