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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舒永波与宿迁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永波,宿迁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320号原告舒永波.被告宿迁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银河花园4-101室。法定代表人洪志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鑫源,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永波诉被告宿迁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小苗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