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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云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云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71号申请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1,2-401室。法定代表人:凌海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德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天津云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8-3-805。法定代表人:杨琼华。本院审理申请人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云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31954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云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95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