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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某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某某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汽车队。负责人:刘某。本院在执行黄某某诉邯郸市某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4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4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